農藥行政法規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用戶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處5萬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標簽標注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安全間隔期農藥的;我國刑法對銷售偽劣產品農藥的處罰有哪些。1、因食品犯罪判有期徒刑的,幾年不得從事因食品安全犯罪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
更新時間:2024-08-17標簽: 禁用農藥豆類使用禁用農藥犯什么罪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