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領導,將農藥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必要時,市、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本規定所稱經營是指購買、儲存、銷售經營和農藥的其他行為。1、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體系包括哪些內容五大體系:一是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質量標準體系。為規范農產品生產標準,圍繞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按照建立符合國際通行標準的標準化生產體系的要求,制...
更新時間:2023-03-28標簽: 農藥機制有機磷監管經營農藥經營的監管機制是什么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