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領導,將農藥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必要時,市、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本規定所稱經營是指購買、儲存、銷售經營和農藥的其他行為。
五大體系:一是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質量標準體系。為規范農產品生產標準,圍繞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按照建立符合國際通行標準的標準化生產體系的要求,制定并在全市推廣了42項優勢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技術操作規程、12項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準和35項出口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在生產、加工、貯藏、流通等環節全面實施標準化管理。農產品標準已覆蓋糧油、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產品、水產品等多個領域,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質量標準體系。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藥production經營的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藥是指化學合成或衍生自其他生物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用于下列不同目的:1)防治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害,包括昆蟲、螨類、雜草、嚙齒動物和軟體動物;2)防止或控制儲藏中害蟲和疾病的生長;4)防止或保存農業和林業產品;(五)預防或者控制蚊、蠅、蟑螂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防治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等場所的有害生物。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