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整頓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秩序,制止多頭干預牟取暴利,解決市場價格混亂問題,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肥專營的決定》-0/農膜和《山東省政府關于化肥專營具體規定的通知》-0/農膜第二條凡經營化肥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化肥農藥地膜由供銷社下屬的農業生產資料部門和基層供銷社專營,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5、福建省 農藥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業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農藥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初步登記工作農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生產農藥包括含有農藥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須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提交農藥的化學毒理學和藥物殘留環境影響標簽資料。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農藥驗證機構具體負責農藥初步登記。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農藥登記資料和農藥樣本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農藥經營第二十條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保站、土肥站、農林技術推廣機構、供銷合作社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根據直供原則,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技推廣單位,可以經營農藥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和其他專門供應糧庫、糧站的經營單位農藥,可以經營糧食倉儲農藥。超市或日用品和雜貨專營店可以經營家用殺蟲劑,用于防治衛生害蟲和衣物害蟲。
7、 農藥實施的四項制度是什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加強對農藥注冊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產業技術進步,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國家農藥的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和農藥殘留國家或行業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登記工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開發者、生產者申請的農藥的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進行初審,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登記工作。
8、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藥生產行為,加強農藥生產管理,保證農藥產品質量,根據農藥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藥生產”包括農藥原藥和母藥制劑的加工或分裝。第三條農藥本辦法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第四條農業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制定生產條件要求和審查細則。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申請,頒發農藥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農藥生產許可證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家生產企業只能頒發一份農藥生產許可證。第六條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不得使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設備原料生產農藥生產,不得添加國家限制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設備原料生產農藥生產,第七條各級農業部門應加強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信息化建設。農業部將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逐步實現農藥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放、打印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上統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