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生產農藥包括含有農藥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須向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農藥-2/,第四條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藥-2/實驗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將登記實驗備案和登記實驗監督管理信息上傳農業農村部,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藥監督管理工作農藥初審工作,農藥登記申請應提交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四川省 農藥管理條例(2005修正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的質量,保護農林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4負責全省農藥-2農藥質量監測鑒定與執法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農藥和進口農藥和分裝農藥含有農藥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須提出申請。農藥 登記申請應提交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掛靠農藥檢定機構辦理。第五條申請農藥-2/的單位應當提交部門其所屬農藥檢測機構農藥產品化學毒理學藥物殘留等環境影響標簽和農藥。農藥-2/中使用的功效試驗和毒理學試驗必須由國家規定的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2、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的質量,保護農林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和其他有害生物,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產品。第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3農藥-2農藥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藥-2/和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農藥。
3、福建省 農藥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業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農藥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全省農藥監督管理工作農藥初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