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自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為加強對農藥-1/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保證農藥的質量,保護農林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農藥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本條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登記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監督管理登記工作??h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藥監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農藥監管管理工作。農藥正式注冊的申報資料已由國務院農業和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衛生環保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字,農藥注冊審查委員會已對農藥的產品化學和毒理學進行了審查。
5、 農藥經營許可 管理辦法(2018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藥的經營活動,加強營業執照管理的管理,根據農藥 -1/。第二條農藥營業執照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的營業執照。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對全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農藥營業執照管理。限制使用農藥營業執照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頒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頒發。
6、 農藥經營許可 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藥的經營行為,對營業執照農藥-1/予以加強,并根據規定農藥-1/。第二條農藥營業執照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的營業執照。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對全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農藥營業執照管理。限制使用農藥營業執照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頒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頒發。
7、農業部 農藥 管理條例農業部農藥-1/條例為了保證農藥-1/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必須加強的實施。為促進農藥產業技術進步,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部制定了農藥-1/條例的實施辦法,以下為農業部法規全文農藥 管理!農業部農藥-1/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1/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必須加強對的監管。促進農藥產業技術進步,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