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藥檢驗院負責全國工作農藥specific登記。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驗院負責全國工作農藥specific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農藥核查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農藥specific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農藥核查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農藥specific登記。
1、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加強農藥 -1/的監督管理,促進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1/使用、監督
縣、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農藥。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驗院負責全國工作農藥specific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農藥核查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農藥specific登記。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藥管理條例是哪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自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農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的質量,保護農林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農藥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本條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藥-1/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并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農藥。縣級以上其他有關人民政府-2農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農藥official登記的申報材料分別由國務院農業、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衛生環保部門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進行了審查并簽署意見。
3、 農藥經營許可證在哪個 部門辦理可以到當地農業局辦理農藥營業執照,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56小時以上專業教育培訓機構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和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和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從事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應當具備通風、消防、防中毒等設施,并具備與-0的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設施和設備。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代碼的掃描識別設備和記錄采購、儲存、銷售等電子賬目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貯存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理、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