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藥注冊,必須提供中國試驗收錄的農藥殘留數據,所以需要提交田間試驗申請,拿到批準證書后再去田間試驗,按原料來源可分為有機農藥無機農藥植物農藥微生物農藥,1場試驗舞臺衛生用農藥除外,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是在田間進行的農藥施藥對害蟲的影響試驗,就是確定新的農藥品種是否可以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自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農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的質量,保護農林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本條例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本條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農藥正式注冊的申請材料分別由國務院農業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衛生環保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由注冊評審委員會對農藥的化學毒理學藥物殘留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藥的登記工作,加強農藥的登記管理,確保農藥的安全有效,根據農藥的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2條農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應當使用農藥進行注冊。未依法取得登記證者農藥-1/按假處理農藥。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注冊管理工作,組織成立農藥注冊審查委員會,制定農藥注冊審查規則。農業部下屬負責農藥核查的機構負責全國農藥登記。
省級農業部門負責農藥的核查工作,以下簡稱省級農藥的核查機構協助農藥登記的具體工作。第五條農藥報名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對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進行注冊,加快淘汰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具有高風險的農藥等。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條農藥-1/的名稱應當使用中文通用名或者簡體中文通用名,植物來源名稱農藥可以用植物名稱加提取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