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藥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第十條規定: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1 農藥生產許可證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基本情況 4的身份證明。技術人員簡介及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農藥生產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5的生產場地所在區域的說明及生產布局平面圖,第六次申請生產的土地使用權證或租賃證農藥原藥或制劑劑型生產裝置的工藝流程圖,生產裝置布局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及工藝說明, 以及相應的主廠房設備設施和保證正常運行的輔助設施的名稱和數量等。 圖7 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主要檢驗儀器設備清單8。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管理體系。根據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管理體系要求,三批試生產運行原始記錄申請農藥 11。環境保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等相關審批證明材料的申報材料。
4、 農藥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品牌型號:HUAWEIMate40EPro系統版本:HarmonyOS3.0.0軟件版本:李哲辦事處6.22.2 農藥李哲辦事處生產許可證辦理發現服務。具體操作步驟如下:使用浙江辦公操作1點擊服務。首先打開浙江office,在首頁找到服務,點擊進入。2找到農林牧水然后在服務里找到農林牧水,點擊進入。3點擊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入。最后在農林牧水界面點擊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入進行申請。
5、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生產管理,促進農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農藥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和其他有害生物,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物,或者來源于其他生物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農藥生產企業的審批第六條設立農藥生產企業,包括合資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須報國家經貿委審批,第七條申請批準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有與其生產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農藥;二是有與其生產相適應的工廠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農藥;三是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農藥是合法取得農藥注冊農藥 6。具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以及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條件。